借教合同说,是指着眼于融资租货具有融资的经济实质,而将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理解为借款合同,即传统民法中的金钱消费租赁合同。该说认为,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并非使用租赁物件的对价,而是偿还租赁公司购买租赁物件所支出的原本及其利息,因此主张将融资租赁合同理解为借款合同。该说认为,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并非使用租赁物件的对价,而是偿还租赁公司购买租赁物件所支出的原本及其利息,因此主张将融资租赁合同理解为借款合同。极言之,融资租赁是以租赁物件为中介而对用户的与信行为,其与金钱消费借贷之差别在于金钱消费借贷无租赁物件之中介。所谓消费借贷,乃是金钱及有价证券等消费物的借贷,而融资租赁则是耐用有形固定资产的借贷,二者对于用户的与信机能及法律上权利义务有许多共同点。所以,二者并无本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