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行为地,是指在采用侵权行为地法作为解决侵权行为法律冲突的国家中,对何为侵权行为地,有两种对立的主张,一种认为是实施行为地,也称加害行为地,即被告本人或其代理人为不法行为的地点就侵权行为地点(欧洲大陆各国的学说及实践多坚持这一主张)。其理由是实施行为地可以推定责任人应该知道支配其行为的法律。另一种主张基于侵权行为之债系补偿的性质,认为损害结果发生地应为侵权行为地。中国的实践表明,侵权行为地包括上述二者,当二者不一致时,由法官自由裁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所在地。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两者相一致,均在同一地点。但也存在两地不一致时,针对该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三处管辖人民法院,即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