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犯减刑是指对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不属于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2年期满以后,经过教育,可减为无期徒刑,在执行无期徒刑期间再减刑时应从严控制,在减刑幅度上应当适当缩短,间隔时间也应适当延长。死缓犯减刑,其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算。对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适用减刑时,应当由犯人所在的劳改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同意,然后提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死缓犯减刑,对原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减为有期徒刑时,应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