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比较法是教师引导学生确定各种被比较的地理事物和现象在某些特征或关系上的共同点与不同点的方法。它在使学生获得有关所学对象的新知识,明确新知识在整个地理知识体系中的地位,理解和记忆已阐明了的地理原理,加强新旧知识间的联系,培养学生的地理思维能力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两个地理对象之间,在具备了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才可以进行比较。确定比较对象主要依据如下原则:①比较对象应与被比较对象属于同类的地理事物和现象。如地形与地形、气候与气候、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比较,但有时为了说明某些难以理解的抽象的地理事物和现象,可借用虽与被比较的地理事物和现象不同类,但具有相似特点的一般事物和现象与之比较。如用一碗水与一碗砂子的温度变化,比较海洋与陆地的受热变化,这样可把一般对象的明确性和可理解性转移到所比较的对象上去。②比较的对象应是已知的,不能选择学生没有学过的未知地理事物和现象进行比较,否则无法进行比较。③比较对象要尽可能在附近地区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