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优先权不是某类民事权利,而是某类民事权利的共同效力。具有优先效力的民事权利可分为两类。第一类:设定权利时即专门决定了权利的顺位,其优先之根据是明确的。第二类:设定权利时未专门决定权利的顺位,其优先之根据不明确。严格地说,民事优先权仅指第二种情况。民事优先权可定义如下:同一债务人之数个到期债权,其中一个债权,因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权之标的、标的之客体,或标的所在物,存在共有关系、用益物权关系、总有关系、或非物权性用益关系;或者,债权人之不动产与标的物存在相邻关系;或者债权人与债权标的所有人存在同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系,或有限公司股权关系;享有优先受偿资格。民事优先权的宗旨是尽量发挥财产之自然效益和社会效益。民事优先权是现对而言的,具有比较性。比如股权购买优先权。租赁合同下的租赁人购买优先权。民事权利中,部分权利享有优先行使资格,民法学统称此类优先地位为民事优先权。民事优先权被称为“难以开垦的法律领地”,研究成果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