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合性犯罪是犯罪类型之一。一般为犯罪学术语。由临时纠集而成的松散群体所实施的不定目的的犯罪行为。特点:(1)犯罪群体系临时纠集而成,而非事先组织,亦无比较密的组织结构和形式,更不是为了长期共同实施犯罪由首犯有计划组织、成立的;(2)犯罪目的常不确定,带有很大的游动性,依具体情境和犯罪行为的发展而有变化,反映在客观上,便使得犯罪行为带有强烈的流氓无产者“闹事”的特性。“审问式诉讼'发端于罗马帝国时期,盛行于中世纪后期欧洲大陆国家的君主专制时期和中国古代封建专制社会。也曾是在欧洲宗教裁判的一种形式。主要特点是:(1)审判官集侦査、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或其他人控告,根据职权主动追究犯罪。(2)司法机关负责调査事实,侦查和审判秘密进行。(3)被害人只是告发人。被告人只是诉讼客体,没有任何诉讼权利,只是被审问,受追诉的对象。(4)被告人口供为最佳证据,刑讯逼供合法化、制度化。最典型的纠问式程序见于德国1532年的《加洛林纳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