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信托是“不可撤销信托”的对称。信托证书中附有撤销条款而使财产委托人保留撤销权的信托。此类信托仅基于信托明示条款而成立,不适用默示信托和强制信托的推定规则。可撤销的信托与不可撤销的信托具有性质的区别:(1)在可撤销的信托中,委托人享有请求返还所授财产的期待权,衡平法上称之为复归权,而受托人依信托条款负有财产返还义务。(2)可撤销的信托不属于“完全信托”,法律上视委托人仍为信托财产的所有人,令其承担财产税;而在不可撤销的信托中,委托人不具有法律上所有人的地位,不承担财产税。可撤销的信托基于当事人撤销申请和法院判决而终止。委托人设立的,在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的信托。按照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原则要求,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由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并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财产而存在,因此,在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无权就信托财产主张权利。有些委托人就利用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原则设立信托使自己的财产减少,致使自己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