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所有权是以现实占有为要件而对货币及其所承载、蕴含的价值所拥有的使用、收益权。依此界定,货币所有权是对有形物的占有与其价值支配的统一:货币的占有与所有一致,使用与处分合一。因此,在货币所有权中无须强调占有和处分的权能。正如经济学家所言:人们需要货币,不是需要货币作为特定商品本身,而是需要它作为购买商品的媒介。货币不必以本身具有价值的商品来表示,而可以用纸币这样一种符号来表示。4纸币本身虽然是没有什么价值的纸片,但餐馆老板(此处泛指在交易中提供服务或货物而接受纸币作为对价的人)却乐意在提供服务时接受它,因为他相信,未来会有某位第三者愿意接受它来换取其认为有价值的东西,而第四个人、第五个人也是如此。“对餐馆老板和我们社会的其他人来说,你的现金或支票代表了对未来物品与劳务的占有权。”同样,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货币所有权主要的也并不是体现为对纸质的货币本身(价值符号的载体)的所有,而是体现为对货币所蕴含的购买力价值的拥有。因此,可以说,货币所有权是一种典型的价值权,或者说“所有权客体价值化之极端即为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