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权,是指针对公民环境权而言。国际法和国内法确认的,国家享有的独立自主地管理、改善和利用本国管辖或控制区域内的环境与资源而不受他国干扰和破-的权利(对外环境主权),以及对其境内环境污染与破坏行为依法进行处置的权力(对内管辖权)。包括四重含义:(1)是领土之无害使用权,即一国只要不对他国造成危害或威胁,则有权自由使用其领土与领土上的资源,而他国则有义务不予干预;(2)是自然资源之永久主权,这是依据《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正式确立的,包括自然资源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他国若使该国自然资源遭受损害,则应承担经济责任;(3)是国家对公共K域环境如南极环境、公海环境、外层空间环境等享有的使用与保护权利;(4)是国家的治内环境权,即对其管辖或控制区域内的环境危害行为进行行政、立法、司法管理干预与处置的权力。环境权,从语义分析的角度有两层含义:一是环境的权利,二是主体对环境所享有的权利。而我们现有的理论体系坚持在哲学上"主客二分法",也就是以"主体与客体的完全二致和对立"来进行理论的建构,因此我们不承认作为客体的环境有独立的内在的权利。如此,环境权则仅仅是指主体对环境所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