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商行为
(法学术语)
实质商行为,“形式商行为”的对称。是指行为人从事的不具有特定商行为形式而具有该营利性营业内容的行为。例如非商人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货运商人承运旅客的行为等均属此类。实质商行为概念源自《德国商法典》;在采取商人法主义国家的民商法中,这一概念有助于补充立法的不足,扩展商法规范的适用范围。商行为具有民事行为的共性,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有一般规定,商法有特殊规定,商事行为的特征就在于其与一般民事行为的差异。这是由商事活动与一般民事活动的不同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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