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式诉讼
(法学术语)
控告式诉讼是指“纠问式诉讼”的对称。又称“弹劾式诉讼”。主要实行于奴隶制民主共和国和封建制初期一些国家的一种诉讼形式。基本特征: 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立,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案件一般均由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提起私诉,由法院直接受理。公众起诉作为私人起诉的一种补充形式。诉讼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对各自的诉讼主张负举证责任。法官只能根据控告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审理,不主动追究犯罪。在听取原、被告双方提出的诉讼主张和证据后作出判决。审判实行公开原则、言词辩论原则和陪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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