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摄政法
(法学术语)
联邦摄政法是希特勒为将德国转变为法西斯的中央集权制国家,于1933年4月7日根据《1933年授权法》制定。规定各邦设立摄政,由总统根据总理的要求任命;新任命的各邦摄政须由纳粹党党魁担任,并对希特勒效忠。普鲁士摄政由联邦总理即由希特勒兼任;摄政负责监督各邦是否遵守联邦总理规定的大政方针,并总揽各邦政府任命官吏及起草并公布法律等大权;1919年《魏玛宪法》中凡与该法相抵触的条文均停止生效。参见《1933年授权法》、《魏玛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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