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因行为
(法学术语)
不要因行为是“要因行为”的对称。又称“无因行为”、“非要因行为”。不以给付原因为有效成立条件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德国法系民法中特有的概念。学理上认为:不要因行为中的给付不存在给付理由或直接与之对待的义务。例如在票据行为中,承兑人仅须见票即付,而持票人对其则不负义务。此外,在采取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的国家,物权行为亦多属于不要因行为。民法设立不要因行为的目的在于保障社会交易安全和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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