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析首要的最根本的观点是心理决定论(Psychic determinism)(Brenner,1974)。心理决定论作为精神分析的基础,它假设个体头脑中发生的任何事情,个体所想和所做的每件事情都有特定的原因,根本不存在奇迹、自由意志甚至偶然事件。如果存在,整个方法将止步不前。心理决定论的基本观点是人的行为是有原因的,处在复杂的因果链条之中,由在前的原因所决定,反过来又作为原因引起其他的过程和事件。在这一点上,它与决定论是一致的。不过在行动的直接原因这一点上,它有自己的独立观点,即认为这种原因不是物理事件和过程,而是某种心理状态、事件和过程。早在近代,休谟就对此作了经典的表述:“旁观者一般能从我们的目的和特性中推断我们的行动;即使不能,他一般也会说,只要完全熟悉我们的境状和心情以及我们的……最秘密的动机,他就能作出推断。而这一点正是必然性的本质。”由此看来,心理决定论在承认决定论的前提下,又放宽了对决定论的某些限制,以至给予心理状态在因果链中以一定的地位。在这个意义上,有的人将它称为“温和决定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