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40年6月,国大党全国计划委员会就作出取消中间人地主的决定。以后又多次作出这样的决定。印度独立后,北方邦于1950年首先制订取消中间人地主的土改立法,接着其他各邦也制订了类似的立法。这项立法的主要内容是由国家付出赎金征收中间人地主的土地,在原佃农交纳地价的条件下可取得所耕土地的所有权。整个立法的制订和执行过程大约持续了10年,即从1950~1960年。这项改革大约使2000万户有财力支付地价的原来中间人地主的"佃农"(实际上大多是二地主或富裕农民)同国家直接发生了关系。包括柴明达尔、贾吉尔达尔和伊纳姆达尔在内的各种中间人地主,除了获得67亿卢比的补偿金外,还以"自留园"或"自耕地"等名义保留了大量肥沃的土地。介绍印度国民大会党政府为了统一国家的田赋征收制度,简化地权,促进农村资本主义发展,在英属印度土地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的一种温和改革。取消中间人地主印度各邦在取消中间人地主的同时,也制定了有关规定地租率和巩固租佃权等保障佃农利益的立法。在规定地租率方面,印度大多数邦都把最高地租率规定为总收成的1/5到1/4,也有少数邦如旁遮普和泰米尔纳杜把最高地租率规定为总收成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