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内阁制,又称"议会内阁制"。是指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18世纪初始于英国,由枢密院的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内阁制与议会制相适应。实行内阁制的国家,内阁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一个政党或几个政党联合组成,对议会负责并受议会监督。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时,内阁必须总辞职,或提请国家元首下令解散议会,举行改选,以决定原内阁的去留。有的国家,虽称政府为内阁,但政府并不对议会负责而由君主或总统直接操纵,这不是内阁制,而是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或总统制。内阁制内阁总理或首相由议会的多数党产生,对议会而非对总统负责;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复议一次;总理对总统要办的事项如不同意,可以驳回;总统颁布命令须由内阁总理签署才能生效。内阁既参与立法,又负责行政,实际控制着下院立法程序,控制着下院及其决策权,宣布提前大选权等,实际上使议会和君主都从属于自己,从而操控着立法权。内阁首脑内阁首脑拥有决定性发言权:是政府首脑,掌握国家的行政大权,同时通过议会掌握立法权,是事实上的国家最高领导人(拥有大臣与主教的提名权,高级文官的任免权,内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