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的基本大法,它既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编辑本段历史沿革1941年6月,英美法等"同盟国"的代表在伦敦签署《同盟国宣言》,宣告不与德日意法西斯"轴心国"单独媾和,提出了维护和平、制止侵略和促成国际合作的原则。同年8月,美国总统罗斯福和英国首相丘吉尔发表《大西洋宪章》,促进了国际反法西斯统一战线的形成。1942年1月1日,正在对德、日、意法西斯作战的中、美、英、苏等26国代表在华盛顿发表了《联合国家宣言》,表示支持《大西洋宪章》,并首次使用"联合国"一词作为同德、意、日法西斯"轴心国"作战的各国的总称。1943年10月30日,中、美、英、苏4国在莫斯科发表《普遍安全宣言》,声明有必要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1944年8月至10月,苏、英、美3国和中、英、美3国代表先后在华盛顿的敦巴顿橡树园举行会议,提出了组织联合国的方案,并拟定出《联合国宪章》的基本轮廓。1945年2月,苏、美、英在苏联雅尔塔会晤,决定于同年4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