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权力机关强制执行的有关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防治污染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环境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正文从19世纪中叶开始,一些国家陆续制订防治污染的法规,其中有不少同海洋环境保护有关。自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后,由于海洋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引起沿海国家和国际组织广泛注意,纷纷制订并颁布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的法律、法令和国际公约。如:第一部国际性海洋环境法是1954年在伦敦签订的《防止海洋石油污染的国际公约》。其他比较重要的还有1972年国际海上倾废会议通过的《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73年联合国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通过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等。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调进行国际性合作,把海洋环境作为整体加以保护。同时,各海域沿岸国家也签署了相应的区域性公约或协议,如波罗的海、地中海、北大西洋、南太平洋等水域环境保护的公约。美国、苏联、日本、英国、加拿大、联邦德国、丹麦、芬兰、瑞典、阿曼、新加坡等沿海国家也制定了国家级或地区级的海洋环境法规。由于健全了法制,采取了各种保护措施,海洋环境质量获得了改善。沿海国家的海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