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省级行政制度略有变化,废除了北洋政府时期的督军(掌管一省之军事)省长(掌管一省之民政,常被督军兼任,沦为虚职)等官制,设立省主席一职,由南京国民政府就省政府委员中指任。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省级行政制度略有变化,废除了北洋政府时期的督军(掌管一省之军事)省长(掌管一省之民政,常被督军兼任,沦为虚职)等官制,设立省主席一职,由南京国民政府就省政府委员中指任。南京国民政府曾多次修订省政府组织规程,其中影响时间较久的是1931年3月23日所公布的一次。它除了和广州国民政府时期的省政府组织法一样,实行党治和委员合议制外,还作了一些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