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学,泛指古罗马奴隶制社会的法学,尤指罗马共和国末期至公元3世纪的法学以及3世纪末叶至6世纪法学家编纂法典的重大成就。罗马国家有关法律方面的知识最初为贵族中的僧侣垄断。公元前254年僧侣戈伦卡留斯将有关文献全部公开,并公开讲解法律,学习法律的人遂不限于僧侣,法律研究者逐渐增多。后一些法学家将提出的法律问题及其解答汇编成书,并从中概括出一般性规则。罗马古典法学 罗马共和末期至公元3世纪的罗马法学。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见罗马法)内容原很简单,于公元前5世纪中叶颁布,颁行不久即被毁坏,所余残缺不全;而自公元前3世纪,罗马版图逐渐扩大,与希腊、埃及等国交往频繁,各族杂居,发生不少法律问题有待解决。最初宗教、天文、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以及解决法律问题的职权均为贵族中的僧侣所垄断。公元前254年,平民中的僧侣戈伦卡留斯将有关文献全部公开,并公开讲解法律,学习法律的人遂不限于僧侣。由于法律研究者的逐渐增多,加以受到希腊哲学、艺术和科学的影响,在法的解释方面也对原来拘泥成文、忽视理论的情况有所突破。一些法学家并将提出的法律问题及其解答汇编成书籍,还从个别问题概括出一般性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