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人原因是英美法系刑法中原因力的一种。指在一定的先行行为与最终结果之间插入的原因。介入原因包括:被害人自身的行为;第三者的行为;行为人的后继行为;自然力或非人力。所有介入原因分两种:与行为人的行为巧合的原因,对行为人的行为反应的原因,即对被害入创造的条件的反应行为。介入原因对本来的因果关系和行为人的责任有一定影响,一般说,在有巧合性的介入原因时,只有行为人未预料该原因的产生的情况下,因果关系才中断,行为人始得以免责;在有反应性介入原因时,只有在介入的原因行为是反常的,而且行为人没有预料到其反常的情况下,因果关系才中断,行为人始得以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