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也叫做“被遗忘的权利”,是指信息主体对已经被发布在网络上有关自身不恰当的、过时的、继续保留会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要求信息控制者予以删除的权利。被遗忘权成为欧洲司法实践中的正式法律用语,得益于欧盟法院2014年5月13日对“冈萨雷斯诉谷歌公司案”的终审判决。这是GDPR在被修正后增加的最为引人注明的新型权利。被遗忘权可以概括为:数据主体有要求数据控制者删除关于其个人数据的权利,控制者有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及时删除个人数据。简单来讲,如果一个人想被世界遗忘,相关主体应该删除有关此人在网上的个人信息。欧盟早在1995年就在相关数据保护法律中提出了“被遗忘权”概念,任何公民可以在其个人数据不再需要时提出删除要求。欧盟委员会从2012年开始建议制定关于“网上被遗忘权利”的法律,提议包括要求搜索引擎修改结果,以符合欧盟保护个人信息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