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立合并亦称新设合并、创设合并、联合。指在合并过程中,参加合并的所有公司都消灭原有的法人资格,而后形成一个新的法人实体。即参与合并的所有公司没有一个存续。新设公司接管原来几个公司的全部财产和业务及原各公司的债务,并发行新股分给原各公司,原各公司将所得股份再分给各股东,然后宣布原公司解散。从法律形式上讲,它表现为“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丙公司新设立的法人企业,甲、乙公司则丧失其法人资格。如果丙公司以支付现金或其他资产的方式合并甲、乙公司,则甲、乙公司的原所有者无权参与丙公司的经营管理,也无权分享丙公司以后实现的税后利润;但如果丙公司采取向甲、乙公司发行股票以换取原甲、乙公司股票,并将其注销的方式,则甲、乙公司原股东成为丙公司的股东,这些股东与丙公司存在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且可以参与丙公司的管理,分享其实现的税后利润,但一般已丧失对原企业的控制权。1996年上海著名的两家证券公司申银和万国组成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就属典型的创立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