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签之式是一种文书处理制度。即清代内阁对本章拟写票签时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必须票写两张票签,同时加具说帖申明义例,以供皇帝选择定夺。据光绪《大清会典· 内阁》载:举凡各部院题请事件, 有应准、应驳未敢擅便, 或议功、议罪、议赏、议恤可轻可重,处分应议、应免,本内双请候钦定者,大祀、中祀皇帝亲诣行礼或遣员行礼双请者,均照拟票写双签。各省州县以上官员请升请调与例不符,经部议批驳者,经核查是专折奏请并声明人地实在相需,除照部议票签外,再票写准调或准升一签。外官道府以下,部议实降实革,但经审核是因公议处可以级纪相抵销者,除照部议票签外,再票“送部引见” 一签。三法司核拟罪名,除双请及夹签外,其有罪名已定而情节实可矜悯者,除照三法司所拟而票写一签外, 再票“九卿定议”一签。三法司驳审本章, 票“依议” 一签, 再票 “部驳甚是”一签。凡双签之次序,如是一准一驳,以准者为第二签;罪名一轻一重者,以轻者为第二签;处分应议应免,以宽免者为第二签。其余则均以本章内声请之先后为序,三签、四签者也仿此办理。参见“票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