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理由是指裁判所持有的合理根据,它包含了两个不可或缺的内容,一是判决中所根据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二是支撑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理由。其核心内容是针对案情,运用法律,分析论证各方当事人、代理人的诉辩主张是否成立。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法律结果。关于判决理由的概念,英美法系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将判决理由认定为针对特定案件事实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即法律理由。按照遵循先例原则,这些判决理由对此后的同类案件产生拘束力。英美法系国家并非不讲事实理由,而是将事实理由归结到该事实如何适用法律的结果上。大陆法系国家是从广义上理解判决理由的,认定案件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法律是制定法,适用法律相对来说并不是复杂的事,而案件事实的确认和心证的形成很重要。在大多数案件中,争议的是事实而不是法律,判决理由是据以得出判决结论的事实理由和法律理由的结合。我国对判决理由的认识虽主要受大陆法系的影响,但由于长期受司法神秘主义和司法工具主义观念的束缚,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判决理由总体认识上是模糊的,对说明判决理由根本不予重视,大量的判决书存在不说理或者说理性不强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