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丘甲
(制度)
作丘甲是指春秋时鲁国实行按丘征发军赋即按丘出车马兵甲的制度。鲁成公元年 (公元前590年),即初税亩后4年,“作丘甲”。军赋征收,原以一甸为单位。作丘甲,即军赋改为以一丘为单位,一丘田为16井,一甸田为64井,一丘田要承担过去一甸田的军赋,意味着负担为原来的4倍。鲁昭公四年(公元前538年),郑国子产“作丘赋”,是在郑国改革田制的基础上实行的军事改革与财政改革,即按土地量征收军赋。到鲁哀公十二年 (公元前483年),鲁国进一步采取“用田赋”的办法,即军赋由按丘计算改为按田亩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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