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向管理人主张返还或者交付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归其支配的财产的权利。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接管通常为破产企业占有的一切财产,这些财产可能包括破产企业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以及在途的出卖物,从而可能与相对人产生利害关系。对取回权予以肯定和规制,是各国破产法的通例,我国破产法第38条对此也做出了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关于取回权的原则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