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日本学者新堂幸司给的定义,“争点效”是指,在前诉中被双方当事人作为主要争点予以争执,而且法院也对该争点进行了审理并做出判断,当同一争点作为主要的先决问题出现在其他后诉请求的审理中时,前诉法院对于该争点做出的判断将产生通用力,这种通用力就是所谓的“争点效”。按照传统的既判力理论,判决主文中判断的范围也就是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简单的说,一个判决的既判力受其主文内容的限制,而“争点效理论”则摆脱了传统意义上既判力的束缚,赋予判决理由中判断以一种全新的、不同于既判力的判决拘束力,即判决的“争点效”。日本对此已有深入的研究,其中,日本学者新堂幸司所倡导的争点效理论最具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