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建(修)房保险常以综合保险形式出现。凡借款人用抵押贷款自行组织施工力量建造、翻建、大修自有房屋的,应当在签订建(修)房抵押贷款合同的同时,投保此险,直至建(修)房全部竣工为止。保险期限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建(修)房竣工之日起,以外墙面粉刷好(拆除脚手架)为标准,最长以6个月为期限。在保险有效期中,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在建房屋、建筑材料的损失、人身伤害及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保险期满后,若贷款未到期或未能归还贷款,应将此保险转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如果建(修)房未能如期竣工应将此保险转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如果建(修)房未能如期竣工或竣工后被保险人未向贷款人及时办理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手续,则由贷款人展延保险期限,并加收保险费。此保险还可附加拆房责任保险,使借款人(被保险人)在拆房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损失,也能获得一定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