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支付能力稽核是稽核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能否及时、足额地保证存款人随时取款的需要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存款支付能力稽核,主要看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存款户内是否按规定保持了适度的存款余额以及现金业务库存数额。此外,还应该检查金融机构内部是否建立了严格的控制存款余额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单位存款是否执行谁的钱进谁的账的原则。有无在季末、年末将应人账的款项不及时入账,应支付的款项不支付或弄虚作假将存款划人联行在途资金等情况; 单位提取存款是否控制在规定的金额内,有无透支超过规定金额或先支后收,造成银行垫付资金的情况; 有无对签发空头支票的单位执行了规定的罚款制度; 是否按月核对内、外账的有关科目,及时准确向单位发送,收回“存款对账单”,是否搞清 “未达账项” 的原因,以防止发生差错。通过以金融机构存款支付能力的检查,可以促进金融机构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维护存款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