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保护法(biodiversity protection law),工学-环境科学-环境法学-环境诉讼-自然资源法,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生物多样性指所有来源的活的生物体中的变异性。生物多样性保护在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三个层面进行。法律作为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际上,《生物多样性公约》是国际社会集中注意力解决生物多样性问题、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发端。其他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还有《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等。国家和地区层面上,基本所有国家或地区都有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其中一些国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美国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主要有《国家环境政策法》《自然保护区法》《原生态环境保护区法》《国家野生动物庇护区系统管理法》《濒危物种法》和《黄石国家公园法》等法律,从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实现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