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教育机构(for-profit educational institute),教育学-教育学-教育政策与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不受禁止分配原则的限制,可以将机构利润用于成员间分配,组织资产可以转化为个人资产的教育机构。营利性教育机构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现象。根据各国的实践,营利性教育机构并不享有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享有的种种优惠措施。从发展态势上看,营利性教育机构更适合应对短期市场变化,有利于填补激变的社会现实下传统教育所不能满足的新的教育需求和教育空白。营利性教育机构成为一种新的教育现象,学术界的相关研究也不断涌现。在中国,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删除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营利性教育机构成为中国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一种类型。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将学校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种,并提出分类管理的方案。但是,对于是否允许营利性教育机构存在,营利性教育机构的作用,以及政府对其如何资助、监管如何进行等问题上仍有较大的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