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性激励机制(explicit incentive mechanism),经济学-经济学-信息经济学-微观信息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计,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获得确定的实质性补偿所依赖的规则。是解决企业中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的一种手段。与隐性激励机制相对。显性激励机制理论由美国经济学家B.霍姆斯特姆(Bengt Holmström,1949-04-18~ )在1979年提出,该理论认为,如果在短期合同中委托人不能观测代理人的行为,委托人需要通过确定的、可观测的补偿规则来奖惩代理人,以诱导代理人按照委托人所希望的方式采取行动。在显性激励机制中,代理人处于被动地位,虽然可以感知和预期结果,但是真正的决定权在委托人手中。显性激励机制具有理论解释力和现实操作性强的优势,但同样存在缺陷,例如工作绩效由于无法完全准确量化的特性,不能与显性激励完全对应;另外,如若业绩衡量指标选择不当会造成激励扭曲,也就是反激励的现象。显性激励形式不一,包括合约所规定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也包括诸如荣誉、升职这类的精神补偿。其关键特点是代理人可以对结果进行感知和预期,并且是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