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约治理理论(contract governance),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程与项目管理-[工程系统理论]-合约治理理论,将合约作为一种机制和制度框架输入组织间交易,以规范交易各方的行为,从而实现共同目标的理论。早期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把合约作为控制功能。交易方通过签订合约来规定奖励和惩罚措施,以此降低因交易伙伴的机会主义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虽然由于人的有限理性,所签的合约必然是不完全的,但是合约也能在一定的程度上起到保护交易的作用。在控制功能一直被关注的同时,也有学者提出,合约不仅仅是用来控制机会主义的,还起到协调交易、使交易更有效的作用。此外,适应性也被认为是一类重要的合约条款。目前,按照功能可以将合约分为三个维度:控制、协调和适应。控制功能来源于交易成本理论,主要作用是保护交易方的投资,降低机会主义行为对投资者的损害。当任务复杂且跨越组织边界时,需要对任务分工进行明确的规定,此时合约的规定起到的是协调工作的作用。当交易存在不确定,且会发生一些不可预见的突发情况时,合约成为一种适应机制,规定交易双方对不可预见事件的容忍区,以及处理变化的程序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