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制度(major disease insurance system),经济学-经济学-卫生经济学-健康保险,中国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中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中国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以政府为主导,支持专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体现社会互助共济,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筹资标准根据各地水平确定,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目前以市(地)级开展统筹。大病保险是在大病统筹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完善的。20世纪80年代末,北京率先进行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的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效果。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1998年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撤销)等4个部委共同制定《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促进了大病统筹试点工作。其后,这一做法在全国各地陆续推广。大病统筹是职工医疗引入社会统筹机制的探索,是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医疗费用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