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可信性(regulation credibility),经济学-经济学-规制经济学-行政性规制,规制机构采取一系列的方式方法,让被规制对象相信一旦自我行为违反规制机构出台的法律法规,将势必遭受相应的惩罚,且该惩罚代价至少不低于滥用市场权利的收益。由美国经济学家W.J.鲍莫尔(William Jack Baumol,1922~2017)和R.D.威利格(Robert D.Willig)最先提出,他们认为在一些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行业中,由于潜在竞争的不足,具备可信性的规制将成为潜在竞争威胁的有效替代,制约在位垄断企业的价格和产量决策。方式主要包括:价格管制、强制性财产剥夺和经营许可证没收等。需要规制者做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①甄别市场势力滥用行为,即提高发现滥用行为的概率;②形成滥用市场势力的负激励,保证公司预期所受惩罚代价必须高于滥用权利的预期收益;③规制威胁必须具有持续性和可信性。规制可信性的缺失将造成规制失灵,并导致垄断行为的频发。规制可信性的存在可有效地刺激被规制对象的决策不逾越垄断边界,并且保证规制行为的频率较低,从而使规制成本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