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消防队(volunteer fire brigade),工学-安全科学与工程-〔安全技术与工程〕-火灾安全-消防工程-灭火力量,为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和扑救火灾而组成的群众性的消防组织。义务消防队属兼职灭火力量。由原1998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提出,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从条款上对义务消防队没有提及,而改为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主要是为了接轨国外经验)。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如此设定,一方面是保留前阶段企业、农村、社区义务消防队建设成果;另一方面为今后接轨国外先进经验,发展志愿消防队提供了法律保障。总的来说,义务消防队的职责是协助二、三级防火责任人对本部门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与检查;在发现火险隐患时,及时报告防火责任人,并采取可行的临时措施;一旦发生火险、火灾事故,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积极参加扑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