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公有化(land public ownership),经济学-经济学-政治经济学-〔向社会主义过渡经济〕-社会主义-中国过渡时期国家资本主义-土地公有化,把土地私有制转变为由部分或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土地公有制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针对不同性质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分阶段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逐步确立了土地的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主要方式有:①对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国民党政府及反革命分子等占有的城市土地,通过接管和没收无偿把它们变为国有。1949年3月,中共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作报告全体会议指出,必须接管帝国主义在华的资产,没收官僚资本归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共和国所有,使人民共和国掌握国家的经济命脉,使国营经济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成分。1949年3月至1951年1月,各城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接管了一批国民党政府所属的城市土地,接管或没收了帝国主义在中国占有的大批地产,没收了一批官僚资本家以及战犯、汉奸、反革命分子在城市中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