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总产值是一定时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农村中农业、工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商业饮食业五个物质生产部门生产的全部产品总量。我国从1984年开始计算这个指标。它包括乡、村和村以下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户从事农业、工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商业饮食业活动所生产的产值和国营农场的农业总产值。还包括集体和国营联营的企业中,场址在农村,又以乡镇合作经济组织的劳力、资金、土地或生产用房为主的企业的产值。不包括县辖镇和在农村的国营工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商业饮食业的产值。农民进城办企业所生产的产值暂不包括在内。其内容和计算方法如下: (1) 农业总产值,是指国营农业,集体统一经营农业、农民家庭经营农业和其他经营农业的全部总产值。包括农、林、牧、副、渔五业的全部产值。用产品法计算。(2) 农村工业总产值,是指乡办工业、村办工业 村以下办工业的全部产值。按工厂法计算。(3) 农村建筑业总产值,是指农村建筑队和农民从事兴建房屋、农田水利建设和开垦荒地的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