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产业保护论,主张对本国具有潜在比较优势和发展前途的幼稚产业实行保护,以逐步扶植其国际竞争能力的理论。由美国政治家A.汉密尔顿和德国经济学家G.F.李斯特提出。幼稚产业保护论认为,一国可能在某一产品上具有潜在的比较优势,但因为缺乏技术和初始产出规模小,该工业将难以建立,或者即便已经进步,但无法与外国已成熟的企业相抗衡。因而在该工业尚处于幼稚期时,暂时的保护是必要的,待它能够应付国外的竞争,取得规模经济效应和长期的比较优势时,保护可以取消。但是,成长起来的工业应能提供足够高的回报,以补偿抵消国内消费者在保护期内支付的高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