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留置权基于民法意义上的留置权,是在海上运输中发生的以货物为标的的留置权,同样是一种担保物权。如果货方不支付有关货物发生的款项,作为债权人的船方有权留置货物,确保债务的履行。我国海商法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或者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的,出租人对船上属于承租人的货物和财产以及转租船舶的收入有留置权”。“未经救助方同意,不得将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到达港口或者地点移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