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当事人既要正确地处理效益与成本的关系,即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付出最小的成本,达到二者的最佳结合,又要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考虑他人、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的原则。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主要体现为如下方面:其一,债务人应选择最经济的履行期;其二,债务人应选择最经济的履行方式;其三,变更明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如我国允许变更到货地点、收货人等。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这项原则在合同法中有很多体现,如《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交易主体都是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因此,如何以最少的履约成本完成交易过程,一直都是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目标。由此,交易主体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应遵守经济合理原则是必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