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开示制度19世纪开始于英国,此后,受到各国重视。各国的证据开示制度都有各自的发展和完善历程。在具体的证据开示范围、方法及限制、制裁等方面也有所不同。我国在审判方式改革中,部分地区试行了庭前证据交换,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且有关诉讼体制、法制环境、诉讼观念等运行环境问题,尤其值得深思和研究。所谓证据开示制度,是指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外第三人所掌握的事实材料,只要与案件有关,除享有秘密特权保护的以外均应向对方当事人披露,任一方当事人均享有要求对方当事人及诉讼外第三人披露上述事项的权利的制度。证据开示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一项专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