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税劳务,又称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兼有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类项目,并且这种经营业务并不发生在同一项业务中。例如,某酒店在提供住宿和餐饮服务时,又在酒店内开设商品销售部,由于住宿和餐饮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销售商品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这种经营方式就属于兼营行为。纳税人的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行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的共同点在于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类经营项目。它们的区别在于: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同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沙及销售货物和非应税劳务,销售货款和劳务价款是同时从个购买方取得的,两者难以分开核算;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类经营项目,并且这种经营业务并不发生在同一项业务中,即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可以分开进行核算。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地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