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治理(Rural governance),法学-社会学-社会治理与社会政策-社会治理-农村治理,性质不同的各种组织,通过一定的制度、机制管理好农村公共事务。背景历史上,中央政府所派遣的官员到知县为止,县以下没有任何行政单位,中央所做的事情极有限,地方上的公益不受中央干涉,由自治团体进行管理,实际上就以县为界将中国的政治结构划分为县以上的“中央集权”和县以下的“自治体制”,负责沟通两者之间的关键阶层就是绅士。就农村治理而言,传统中国农村的治理模式主要是在绅权和族权维持下的自治模式。在中国计划经济时代,“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成为团结和稳固农民个体的组织形态,人民公社制度成为中国农村治理的基本模式。农村地方的行政管理权归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所有。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不仅仅掌握着农村的财政权和行政权,而且还掌握着从生产计划到生产管理以及成果分配的经济管理权。1983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发出了《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指出:“当前的首要任务是把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同时按乡建立乡党委,并根据生产的需要和群众的意愿逐步建立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