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villagers agreement),法学-社会学-应用社会学-农村社会学-农村,村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涉及村风民俗、社会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综合性规定。在最早记载中国礼仪规范的典籍《周礼》中,就有乡里敬老、睦邻的约定性习俗。明朝和清朝在地方正式推行“乡规”“社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村规民约得到进一步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中国各地农村的村规民约,从时间上可分为长期性和短期性两类,从内容上可分为综合性和单一性两种。其中,综合性村规民约涉及内容广泛,包括村民基本社会道德、经济社会活动、日常行为习惯、婚姻家庭关系、邻里关系、村风民俗及社会秩序等,一般时效性较长;单一性村规民约内容较少,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一般时效性较短。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不同,其重要区别为:①效力和涉及范围不同。村规民约是由本村村民制定的,只在本村范围内有效,不具有国家的强制力。②实施的力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