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宪法(Patriation of Constitution),历史学-世界历史-〔北美洲历史〕-加拿大历史,加拿大自《1867年英属北美法案》到1982年《宪法法案》签署,将宪法的修改权从英国议会转到加拿大联邦议会的过程。《1867年英属北美法案》在英国议会获得通过后,成为加拿大自治领的最高法律。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加拿大与英国其他自治领的地位大幅度提高,英国政府于1931年颁布《威斯敏斯特法案》,确立了英属各自治领的主权国家地位。在此之前,英国就要求加拿大政府收回《1867年英属北美法案》,但由于加拿大联邦与各省政府未能在修改此法案事宜上达成一致,遂要求《威斯敏斯特法案》规定此法案的修改权仍留在英国议会。《1867年英属北美法案》没有对联邦政府与省政府的管辖权变动,以及英语和法语的地位等重要事项的修改作出规定,也没有对已有的修改程序如何修改作出规定。20世纪30年代中期至80年代初,加拿大联邦政府与各省政府围绕如何进行这些修改展开讨论,并在后期涉及更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