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法(Organic Law of 18831913),历史学-世界历史-非洲历史-〔北部非洲〕-埃及历史,1882年英国占领埃及之后,于1883年和1913年颁布的两部关于埃及政权机构组织构架的法律。英国占领埃及后,根据英国驻埃及最高代表L.达夫林勋爵的建议,英国解散了埃及议会,并于1883年5月1日颁布了第一部组织法。根据这部组织法,埃及建立立法咨询会、总会议和省代表会议。立法咨询会只是政治咨询机构,由30名议员组成,其中14人由赫迪威(衍生自波斯语勋爵,等同于欧洲的总督)指定,终身任职,另16人产生于间接选举,任期6年,咨询会对政府毫无约束力。总会议共82人,内阁大臣和30名立法咨询会的成员都位列其中,议长由立法咨询议会议长担任,议员们的意见同样对政府没有约束力。各省代表会议大多代表各省的富人阶层,会议主席由省长担任,会议决议需要经过政府批准方能生效。埃及的政权机构在英国占领后表面上由赫迪威、内阁大臣、三个代表机构以及各级埃及官员组成,但实际上听命于英国代表兼总领事以及英国的“顾问”或者总监,是名副其实的奴性政权。英国占领埃及后,埃及民族主义开始兴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