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人民币是指可以自由兑换成外国货币的人民币。1967年11月英镑贬值,我国遭受一定损失,为了避免因外币贬值继续遭受损失,1968年起我国对外贸易实行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即我国的出进口商品都以人民币计价,外国进口商用人民币支付我国出口的货款,我国进口货物也用人民币向外国出口商支付货款。国外银行和进出口商,为了与我国进行贸易,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把外汇卖给中国银行换得人民币,在中国银行开立外汇人民币账户。在国际贸易中所签订的各种合同,一贯是使用英镑、美元、马克等自由外汇来计价。在60年代中,国际金融市场波动频繁,几种西方货币日益贬值,而那时中国市场物价平稳。在这种情况下,于1968年我国对外贸易开始试行人民币计价。由于当时人民币的币值稳定,使用外汇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买卖双方都可以受益,因而世界上的大银行为了促进与中国进行贸易,先后在中国银行开立了外汇人民币的存款帐号,以便利他们国家的商人与中国进行贸易,收付货款。从此,在国际贸易中,除了用各种自由外汇签订的贸易合同之外,又出现了以外汇人民币计价的贸易合同。外汇人民币的使用范围后来又扩大到非贸易收支方面。如汇款、货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