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洛伊德认为人格结构由“本我”、“自我”、“超我”三部分组成。“本我”是本能的寓所,它按“快乐原则”行事,其目的是消除紧张,求得个体的愉快、舒适;“超我”是“本我”对立面,它代表着一种理想的、完美的道德典范;“自我”是协调人格全局的“行政机构”,遵循“现实原则”,它控制和统辖着“本我”与“超我”,并且为整个人格的总体和长远利益服务。按照弗洛伊德的理论,“本我”受“快乐原则”的支配总是企图满足自己的本能欲望,然而本能欲望的直接发泄又是与社会现实(“自我”)和道德规范(“超我”)相悖的,这样“本我”就不能不处在一种痛苦的压抑和紧张之中。因此,人格心理就要对“本我”的紧张和压抑进行调节,在不违背现实原则和道德规范的前提下,使本能欲望发生“移置”。所谓移置就是指“能量从一个对象改道注入另一个对象的过程”,也就是替代性满足的过程。弗洛伊德把人的本能归结为两类:“生命本能”和“死亡本能”。生命本能直接与身体相关,主要包括生存和繁殖(性)本能;死亡本能在暗中起作用,我们无法直接认识,可它有派生出的其它本能,如破坏本能和攻击本能等。